追诉行贿犯罪的青山章法

23.07.2014  20:19

  

  本网讯(通讯员  李昱 曾骁)“听说咱们检察院近年查了不少贪官,连行贿人也查办了不少,是吗?”6月2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举行的检察开放日上,一位群众在参观办案区时向该院检察长吴家峰问道。

  “您的消息真灵通!近年来,我们在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年初至今,已经办理了4件行贿案。而且,不仅办理的行贿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判决的实刑率也提高了。”吴家峰回答。

  据吴家峰介绍,根据最高检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要求,青山区检察院在查办受贿案件时,加强对行贿人的查处力度。6年来,该院共查办行贿案件20件,多集中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款拨付、资金管理、设备采购等领域,最高行贿数额为295万元。据统计,行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该院行贿案件仅立案1件1人,2013年立案5件6人,且2013年办理的行贿案件实刑判决率达30%以上。

  “发散”与“聚合” 打击行贿思维先行

  2013年年初,一封曝光某央企武汉二环线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夏某在该市汉口路段建设过程中,收受包工头郭某、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汪某贿赂的举报信,送到青山区检察院。

  在分析银行资料时,夏某儿子的账户上转入的300万元巨额款项引起了检察官注意。根据初查掌握的线索,这300万元与汪某有牵连的可能性不大,而郭天所承接的工程量很小,行贿数额也应相对较小。“这300万究竟源于何处?是不是赃款呢?”承办检察官心里画了个大大的问号。

  “举报信反映的行贿人,并不一定是与受贿人关系最密切的人,仅依赖举报信所反映的行受贿人员开展初查,确实有局限性。”该院反贪局局长曾强说:“我们在初查中注重发散思维、挖掘线索意识的培养,不放过任何与受贿方有联系的信息,从而分析出与受贿方最为密切的行贿方。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确认举报信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筛选出更能突破受贿方心理防线的行贿人员名单,这会对案件的成功办理和扩大办案规模起到重要作用。

  在发散思维的引导下,该院检察官开展进一步调查,很快,一份银行流水账目让办案人员眼前一亮:此300万元是某钢材业务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转入的,而刘某曾是涉案央企下属二级单位的员工。经过线索研判评估,刘某被列为新的初查对象。

  “锁定刘某后,我们立即转变方式,采用聚合思维,将所有的侦查力量集中于突破夏某和刘某是否具有行受贿关系上。”曾强说。经过多方调查后,承办干警发现,刘某与夏某每隔一两个月都会在刘某的住所小聚,并且二人购买的商铺相邻,更体现了二人关系不一般。最终,刘某牵出包括夏某在内的受贿人员3人,其中两人为正处级干部,涉案金额300余万元。2013年12月,刘某因行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于“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的运用,曾强介绍,前者主要运用于线索调查、侦查取证阶段,以指导完成找寻线索、挖窝查串、滚动深挖等发现犯罪的任务,实现“一处开花、多处结果”;后者主要运用于案件突破、审查结案阶段,要求把之前展开的战线、精力收拢集中,对已有证据材料进行组织或补强,以完成认定犯罪的任务。“两种思维的结合,能够更好地拓展案源,扩大办案成果。

  以事立案 掌握侦查主动权

  吴某是挂靠在江苏金坛某劳务公司的个体户,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由于承接了中铁某公司在武汉中北路延长线的劳务工程,他向时任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王某(另案处理)行贿25万元。

  2012年10月,王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问题。随后,青山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多次赴江苏取证,但吴某却玩起了“捉迷藏”,吴某的挂靠劳务公司法人作为中间人与其沟通也无济于事。

  面对这种状况,该院果断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对吴某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时隔两个月,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吴某在其老家被抓获后,很快便交代了向王行贿的犯罪事实。2013年11月,吴某因行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所谓以事立案,即一旦发现危害程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犯罪事实,就要大胆立案,不仅可以从效率上使侦查行动更占优势,还可以加快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进程。”青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陶庆生说。“以事立案”并非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针对受贿方交代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可以果断对行贿人先期立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陶庆生进一步解释,相对于以往“以人立案”(即查到行贿人之后才立案),“以事立案”确保了一旦发现涉嫌行贿的嫌疑人,即可迅速采取传讯等方法,提高破案效能,也有利于出现行贿人在逃等情况时,采取技侦、边控等措施,促使嫌疑人及时到案,确保检方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地位。

  类型分析 精确锁定“特殊”行贿人

  在上述行贿人汪某向工程项目经理夏某行贿案中,初步调查显示,汪某与夏某间并无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关系,不免让侦查人员陷入疑惑。然而,经过深入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汪某长期跟随夏某“转战”于夏某负责的各个项目部,对夏某主管项目觊觎已久的诸多施工队负责人,因苦于无法直接与夏某搭上关系,转而将目光投向了汪某。

  久而久之,汪某成了夏某在发包工程中的“代言人”。汪某向夏某行贿的目的不在于自己承接工程,而在于帮助其他建筑队从夏某手中承接工程。经查证,2009年至2012年间,汪某先后10余次向夏某行贿,每次都是汪某从施工队获得工程进度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将钱款全部或部分送给夏某。

  “普通行受贿案件多在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双方之间隐秘进行,但许多以更为隐秘的方式进行的行贿犯罪正在悄然形成,此案中汪某可认定为‘官员代言人型行贿人’。”青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耀新说到,通过关键时刻的案件评估机制,进行类型化分析,及时确认该犯罪方式为行贿行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处。

  该院今年查办的另一案件中,年近六旬的王某担任武汉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年仅30岁的郭某是公司股东之一,且二人均为董事会董事,属同事关系。

  郭某有意拉拢王,也获得了王的信任。郭某不仅通过安排众多建筑队、工程设备供应商到王某负责的房产开发项目中承揽工程和取得供货资格,还干起了帮王某保管受贿款的“私密活”。

  后王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涉嫌受贿金额290余万元,经查,其中120万元是由郭某“贡献”的。

  “类型化分析不仅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突破嫌疑人口供,而且能够将需要取得的外围证据迅速固定到位,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胡耀新说。

  宽严相济 滚动深挖窝串案

  2013年下半年,在查办武汉二环线项目中的职务犯罪时,侦查人员从受贿嫌疑人韩某口供中,筛选出了某公司法人代表小熊(化名)和另一公司业务员王某作为二次初查对象。经调查,小熊和哥哥大熊(化名)合伙的公司业务范围很广、经济状态良好,而王某所在公司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在随后的询问环节中,大熊、小熊非常配合侦查人员工作,除交代向韩某行贿的事实外,还交代了向其他人行贿的事实,而王却始终不愿配合。最终,在侦查人员赴江苏调查后,王才交代经该公司法人张某同意,向韩某行贿45万元的犯罪事实。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综合衡量行贿人到案后的表现以及犯罪情节。该院决定对配合调查的大熊、小熊,依法不予立案侦查;对于不配合的王某、张某立案侦查。最终,通过对小熊、王某等人的二次初查,该案滚动深挖、扩大战果,成案8件11人。

  “我们在查案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行贿案件的规律和特点,选准案件切入口及突破口,对已成案件中的‘线头’二次筛选初查,滚动深挖窝串案、案中案。”胡耀新说,通过滚动深挖模式,切实提高了线索利用率,形成了办案规模效应,增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力度。

  “简而言之,就是一方面切实转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做到查处行受贿并重;另一方面,对于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行贿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贿人,依法从宽处理,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胡耀新说。

  (原文刊于《检察日报》2014年7月9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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