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实施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竹山查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11.12.2015  19:32

  12月3日,竹山县环保局、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未经无公害处理的废水直排案件。这是我市今年启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行政拘留案件,也是我市首例适用新《环保法》的行政拘留案件。

  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竹山县一家养殖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未经无公害处理废水直排水体,竹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该局将其移交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12月初,竹山县公安局对该养殖公司法人及主管分别处以拘留10日之处罚。据悉,这是十堰环保公安今年启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行政拘留案件,也是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十堰下辖各县(市)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今年10月底,十堰环保、公安联合行动,印发了《2015年十堰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启动了2015年十堰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2016年1月底结束,围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厉惩治“一园两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清除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隐患五大重点,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违法企业、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刑事追究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等,以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其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本次行动首批要依法严厉查处环保部来我省检查发现的35个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以及155个投产超过3个月至今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名单中涉及我市的建设项目。

  严厉打击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包括一旦发现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主要针对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开展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贮存不规范或私自转移、非法倾倒等情节严重行为的,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处理甚至关停取缔。

  严厉惩治“一园两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坚决执行省政府8月10日常务会议作出的在全省开展工业园区和平板玻璃行业、小火电行业“一园两行业”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按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规范,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

  严厉清除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隐患包括对直接向丹江口库区、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查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清除各种环境风险隐患,保障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安全。

  为理顺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口径,提高工作效率,城区环保案件统一由市环保局法规科审核后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对口移送,各县(市)由各环保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对口移送本辖区公安局食药环(治安)大队查处。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借此次专项行动契机,建立长效环保、公安联络机制,制定移送规定办法和明确联络人员,有序开展长期联合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十堰计划将各地环保部门对在专项行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公安部门对在专项行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奖励。同时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办理环境拘留案件或者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为零的地区,建议党委不得参加2016年度省(市)环保厅(局)以及省(市)公安厅(局)组织的执法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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