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 》

26.06.2015  19:37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湖北省司法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加强案件监督指导、强化经费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工作体制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国家和省规定尚不明确的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完善管理工作体制保障案件质量。科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合理配置工作职能,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是法律援助有效管理的核心。目前,全省117个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尽相同,属于行政单位71个,事业单位46个。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41个(参公管理11个)、其他5个。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兼具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职能,政事不分,不利于有效管理。鉴于国家目前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人员身份尚无统一明确规定,《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机构。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应商请编制部门依法将其明确为行政机构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并相应核定人员编制,其职能以监督管理为主。

  (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案件质量。经费保障一直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最大难题,影响制约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重视,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尽管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反复强调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意见》规定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转款转移支付和彩票公益金额度。

  (三)改进案件指派方式保障案件质量。《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对该条规定中的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理解不同,导致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落空,律师资源紧张地区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律师积极性和案件质量。为了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意见》规定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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