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15.07.2016  17: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新形势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湖北文物事业发展,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精神、基本框架等与国务院《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湖北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统一,与湖北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相衔接,提出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包括深刻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文物工作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依法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着力推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执法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机制七部分。强调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机构人才队伍完善健全。

  《实施意见》内容翔实,任务明确,重点突出。一是突出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内文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二是突出安全监管。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全面落实“一处一策”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执法,在国保古墓群、重点博物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构建“省级督察,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强化执法督察;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三是突出重点保护。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百项工程”,加快“万里茶道”申遗进程,加强大遗址保护,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加大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做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四是突出合理利用。盘活文物资源、推出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完善博物馆体系、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拓展文物使用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湖北省博物馆为龙头,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加强对外文物交流,扩大荆楚文化影响力;坚守文物利用底线,推进合理适度利用。五是突出保障措施。强化法治建设,加快文物安全管理、工业遗产、明清城墙、古民居保护等专项立法;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长;加强科技应用,推进文物保护与移动互联网的深度融合;重视人才培养。

  《实施意见》从起草到印发,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座谈会和发出征求意见文件,主管部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认真研究部署,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博单位及专家意见与建议,充分采纳吸收,反复修改完善,使《实施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