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还款却中饱私囊,如此“助人为乐”太不应该

06.04.2016  22:23

        廖某委托京山男子吕某还钱,熟料吕某拿着钱只还了利息,剩下的全部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判决吕某返还廖某剩余款项并赔偿廖某经济损失。

        2014年7月13日,廖某向案外人杨某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8月13日,利息1800元。借款到期后,廖某因与杨某就利息支付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未能向其如约还款。此时,吕某称能够帮助廖某向杨某还款,还能少还400元,廖某信以为真。同年8月19日,廖某将31400元现金交予了吕某。吕某遂代廖某向杨某偿还了利息1800元,余款29600元未代为偿还。此后,廖某多次要求吕某将余款交付杨某或返还,吕某均予拒绝,因而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向杨某偿还借款本息,且将现金314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但被告在接受委托之后仅向杨某偿还了原告下欠的利息1800元,余款29600元既未代为偿还杨某也未返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酌定原告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本金29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