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老虎不办证 获刑十年悔莫及

14.07.2014  18:15

  本网讯(通讯员 桂阳 徐盼)从事驯兽行业十余年,为图省事,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以借展驯化为由,擅自跨省运输两只东北虎,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判重刑。近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无驯养资质仍骗取他人信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今年38岁,安徽省宿州市人。安徽省宿州市素有“中国马戏之乡”的称誉,许多人从事野生动物训化工作。张某在1998年左右,进入安徽省宿州市某驯兽团工作,从学徒开始在驯兽团一边学习驯兽技术一边工作,掌握了一定的驯养技术。由于驯兽团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处于倒闭的边缘,张某便在2005年离开了驯兽团后,一直在外面打零工,但仍主要从事野生动物的驯化工作。

  2012年10月份,湖北省荆州市中山公园动物园两只小老虎出生,张某经常到该动物园游玩,当得知动物园想开展一个动物表演节目,便主动与动物园负责人接洽,希望能以借展驯化的方式帮助动物园对这两只小老虎进行驯化。张某向动物园负责人出示了之前所在驯兽团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并隐瞒了该证件不具备饲养和驯化老虎的资格、张某自身也没有驯化老虎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事实。在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后,动物园负责人同意将两只老虎交给张某运往安徽省宿州市进行驯化两个月,张某负责老虎运输的所有事宜。

  据了解,张某提出以借展驯化的方式驯化这两只老虎一是想以个人名义将这两只老虎寄养在安徽宿州的驯兽基地进行专人驯化,二是想驯化好后利用它们先在江西赣州进行表演,在他看来,这也算是互惠双赢。

  图省事未办运输手续被查获

  张某长期从事野生动物驯化工作,知道老虎的跨省运输需要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但是由于考虑到老虎借展驯化时间不长,办理运输手续也很繁琐,而且不一定能被批准,张某于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于2013年6月14日晚,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到湖北省荆州市中山公园动物园内将两只老虎幼崽装载至赵某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后备箱内,从湖北省荆州市返还安徽省宿州市,并对动物园负责人和赵某谎称自己有相应的运输手续。当晚23时许,赵某驾驶的越野车经湖北省武汉市某收费站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其运输的2只老虎幼崽当场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2只老虎幼崽均为东北虎(幼龄,约6个月),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依法判定“情节特别严重”获重刑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1只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运输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为图一时省事,擅自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东北虎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定加重情节,最终张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