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忽安全生产就是对人民犯罪

20.12.2016  23:31

  杨于泽

  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党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并强调两点,“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是红线,确保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鲜血去验证。

  意见还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前所未有地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刚刚在多地发生一系列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中江西丰城电厂坍塌事故致74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源,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速度,GDP数据一俊遮百丑;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只要有钱赚不顾职工死活。一些地方领导关心的是发展,平时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或者安全举措不抓落实,一些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对安全隐患麻木不仁。

  不顾安全追求发展,背后是发展的异化。发展以人为本,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幸福指数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某些人看来,死几个人不算什么,在GDP增长的宏大叙事中,付出代价是必然的,甚至是合情合理的。他们上心的是增速,研究的是项目,很少想到安全生产上去。一旦事故发生,各地异口同声地表示要“吸取教训”,但实际上第二天就忘得一干二净。

  参照“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怠忽安全生产本身就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用法律术语讲,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安全生产事故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犯罪,前提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否则即使相关人员再胆大妄为,只要不死人或者死人不多,他们顶多就担个行政处分。而醉驾入刑变“结果犯”为“行为犯”,只要醉驾,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认定为犯罪。同理,视安全生产为儿戏,即使不发生责任事故,也将涉嫌犯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立法的重大转变,也是安全生产监管的思维转变。过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门槛”很高,责任人坐牢很难。相关罪名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死人少了就不算数。但一旦修改刑法,诸如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即使尚未发生事故,也将被绳之以法。“结果犯”是事后惩处,“行为犯”重在控制风险,体现事故重在预防的立法新意。

  立法思路的转变,根本目的是将发展、增长引导到以人为本的正确轨道上来,暗含着对权力的规范。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发展,就是追求“带血的GDP”,它满足的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政绩的畸形追求。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自然也高于领导干部的仕途升迁。当安全生产事故罪变成“行为犯”,怠忽安全生产就是制造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相关地方及其领导的政绩考核,是顺理成章的事。这是从政者面临的又一前所未有之变局,领导干部不可不察。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