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轮奸案嫌犯买通司法人员 受害人成"卖淫女"

24.08.2015  09:29

  “作为在最高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奚晓明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实被提及。其中,奚晓明与司法掮客相互勾结并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引发关注。

  “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这是一个和法律水火不容的词语,但在现实中却常常与法律捆绑在一起,并因此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司法掮客。在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这类人的身影。他们在诉讼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飞针引线、穿梭往来,游走于权钱交易之间,颠倒黑白,从中渔利。

  “司法掮客的存在是廉洁司法的耻辱,也是司法公正的灾难

  多年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发生一起轮奸案。案发后,一名施暴者的父亲“”出了梁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黑占。在黑占的斡旋下,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等11名司法工作人员倒在金钱和人情的攻势下。在接下来的法庭审理中,受害人“变成”了卖淫女,轮奸“变成”了强奸,施暴者罪行越来越轻,最后竟被判缓刑。

  在这起案件中,黑占充当的角色之一便是司法掮客,正是他一手导演了这出偷天换日、颠倒是非的司法闹剧。

  仔细梳理见诸报端的司法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充当司法掮客的主要是三种人:一是官员,包括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二是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三是活动能力强的社会人员,如官员的亲友或情人。

  “司法掮客不只是贪官与行贿者的中介,更是司法腐败的催化剂,堪称腐败合伙人、利益分享者。”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贺夏蓉告诉记者,“他们的存在是廉洁司法的耻辱,也是司法公正的灾难。

  “人情社会和权力至上的理念使得司法掮客颇受青睐、颇有市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腐败案件中,有一个关键人物——律师陈卓伦。

  陈卓伦是黄松有的老乡、大学校友。2005至2006年,陈卓伦请托黄松有,希望其协调处理一起执行案件。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向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的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作出书面批示,使案件如陈所愿。2008年5月,陈卓伦送给黄松有300万元,约占其受贿总额的76%。

  “从一系列司法腐败案件不难看出,司法掮客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另一方面则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亲友为使司法天平向己方倾斜,相信‘人情’、‘金钱’的作用,希望以钱制法、以情改法。”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陆伟明看来,人情社会和权力至上的理念使得司法掮客颇受青睐、颇有市场。

  “没有权力滥用,便没有司法掮客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精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便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陆伟明说,“只有加强对法官裁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司法掮客现象。

  贺夏蓉也认为,没有权力滥用,便没有司法掮客,因此必须看住司法权力,让他们无机可乘。

  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时隔两个月后,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体系,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干部选任工作和审判执行岗位的监督,广泛接受外部监督,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深层次问题,明确提出严肃查处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

  今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防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干预司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专家表示,这些部署为规范和约束司法权力提供了方向,有助于切断司法掮客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利益脐带,应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加以细化,并坚决贯彻执行。

  同时,他们还认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法院干警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他们心怀戒惧,行有所止。特别要加强对法院干警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督促他们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降低被腐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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