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教授转化科技成果获90%收益 价值愈千万元

28.02.2015  13:11

   【编者按】

  湖北省最大的优势是科教资源优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从根本上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全面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是湖北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此背景下,湖北省制订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激起了一股科技创新创业浪潮。连日来,荆楚网派出多路记者,深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进行采访,就“科技十条”等系列政策做出深入解读。

   湖北一教授转化科技成果获90%收益 价值愈千万元

   相关政策:湖北“科技十条”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 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第二条: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 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汉工程大学徐慢教授(右)在其实验室进行新材料研究

  荆楚网消息(记者孙永军 通讯员丘剑山)“价值1500万元的技术成果,转化后我们至少可以拿到90%的收益!”2月26日,武汉工程大学徐慢教授告诉荆楚网记者,受益于湖北省最新的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政策,他所在的科研团队将获得至少上千万的可观收益,工作伙伴们的科研创新积极性受到极大激发。

  徐慢教授口中的鼓励政策,即是搅热整个湖北科教界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暂行办法由湖北省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印发,因其涉及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转化收益等十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又被称为湖北省“科技十条”。其中,第二条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