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 武汉车辆超高超重过桥隧最高罚两万

05.07.2017  17:28

  车辆超高超重过桥隧该如何处罚?桥下空间在什么情况下可用于公益性用途?这些问题在《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细规定。该条例昨天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市城市化区域内已建成桥梁、隧道600余座,包括跨江大桥、跨河大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地下通道等。未来几年,还将建设杨泗港长江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两用过江隧道等数座跨江跨河特大桥梁、隧道设施以及百余座立体过街设施。随着桥梁、隧道使用频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相关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条例提出,车辆违反限高、限重规定通行城市桥梁、隧道的,由城管部门依规处理:驶入警示区域的,责令驶离或者卸载通行;驶入限高区域的,责令驶离,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驶入限重区域的,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超重10%以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重10%至50%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重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从事可能影响桥隧安全的挖掘、钻孔、桩基施工等作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桥下空间的乱搭乱建,成为影响桥梁安全的重要因素。对此,条例严格限定对桥下空间的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改变桥下空间用途。在不影响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桥下空间可用于公益性用途,但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条例还特别规定,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应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记者汪甦 夏琼 通讯员韩红)

(责任编辑: 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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