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爱车洗进江中 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19.01.2015  10:55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将车辆开至江边洗车轮,不料车陷入江水,损失近10万元。车主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谢某将其越野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去年2月15日,谢某驾车去双柳街江边准备清洗车轮,不慎使车陷入江水,淹没至车顶。经新洲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为谢某单方肇事。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亦到现场勘查,确认事实。经相关部门鉴定,谢某越野车损失为9.7万余元。

谢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被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七种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附则中对于地陷的解释为: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坍塌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而谢某的车辆损失,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种原因造成。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承保范围作出了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负责赔偿。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提起上诉称:其车辆是“不慎”冲入水中,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出具了“不慎冲入水中”的勘查意见。保险公司并未将驾驶员不慎冲入水中的情形规定为免责条款,应该赔偿其损失。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彭莹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