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他人遭遇“人车蒸发” 损友欲“空手套白狼”获刑

29.09.2015  19:49

            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好意将轿车租借朋友使用,不料友人却久拖不还玩失踪,原来是无良损友因手头缺钱故冒充车主将轿车抵押给第三人。黄某与汪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4日曾将鄂K×××××号小轿车借给汪某用过(并签了借车约定)。2014年12月24日中午11时许,汪某再次要租用该车,约定过年之前还车。2015年2月11日,因结婚急于用钱,被告人汪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该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冒充该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沈某,骗得现金64400元。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黄某见被告人汪某未按时还车,于是找到汪某看车,当时汪某称过完正月十五还车,但过完春节后便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人汪某。2015年3月4日19时左右,黄某在城站路云都大酒店门口找到了该车,发现驾车人并不是被告人汪某。经询问得知被告人汪某因为欠别人的钱将该车抵给了别人了,黄某随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同意被告人汪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款项,并得到谅解,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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