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首次就两起故意伤害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07.08.2014  18:05

  本网讯(通讯员 李鑫 李昱)“我保证,作为本案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和科学依据,我将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8月5日,由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故意伤害案庭审现场,鉴定人宣读保证书的一幕。这也是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在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发现2013年该案发生时,对被害人伤情鉴定适用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而至2014年案件办理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开始施行。对此类跨越两个标准的刑事案件,若依据新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标准。两起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依据新的标准有无变化,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为使专业的伤情鉴定问题更为清晰明了,方便法庭查证事实,解答被告人及辩护人疑惑,承办人改变以往只提供书面鉴定材料的“惯例”,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鉴定人就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做了科学、专业、客观的解释和说明,详实地分析论证了两起案件被害人伤情依据新标准的鉴定意见。随后,鉴定人就其所做出的专业鉴定意见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法庭调查,并就鉴定意见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回答了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最终,法庭对公诉人提交的鉴定意见的予以采纳。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既达到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指控犯罪、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也锻炼了公诉队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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