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项目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公示

29.05.2014  02:01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将《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详见附件)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湖北省商务厅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

  项目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包括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大通关”建设专项资金和对外劳务合作专项资金竞争性立项项目评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为2014年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争性立项的省级促进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口岸“大通关”建设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和对外劳务合作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评审原则:

  (一)科学导向原则。专项资金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争性立项,着力调动各地企业推进有关业务工作的积极性,目的是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解决资金分散、绩效不高的问题,确保资金向立项条件好、管理水平高、建设质量优、预期效益明显的地方倾斜。

  (二)实事求是原则。招投标项目评审应统筹考虑项目单位的资源条件、项目实施的基础、社会环境、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质量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级商务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就项目资金投向、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三公”原则。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项目评审依据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组织和评审纪律等要求,实行专家封闭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绩效优先原则。申请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设定项目的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指标。项目绩效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集体决策原则。专家评审意见是确定项目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结束,省商务厅将通过厅长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形式,研究确定项目,形成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差额公示后确定最终分配结果。

  第四条 评审依据和方式。招投标项目评审采取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的方法进行,重大项目应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评审专家依据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绩效目标、招投标公告、申报指南以及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给予书面评分。

  第五条 评审程序。省级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招投标项目评审设立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

  (一)初评。由省商务厅聘请若干专家对项目单位预申报并录入湖北省商务发展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准予正式申报的项目并纳入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每类项目聘请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项目得分根据专家评分平均数确定,通过初评的项目数按项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投标公告》拟定的立项项目数确定。立项(中标)项目数与通过初评项目数的比例应介于1:1.5至1:2之间。对通过初评的项目,由省商务厅通过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

  (二)终评。对通过初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提交投标申请文本报省商务厅(二楼行政审批窗口,下同),省直单位投标申请文本直接报送省商务厅。项目单位应同时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文本全部录入湖北省商务发展项目库管理系统。省商务厅从行业专家库和省财政厅绩效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专家小组,由评审专家根据各类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标准进行“背靠背”独立评分。项目得分根据每位专家评分的平均数计算。评审过程邀请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初评:首先对项目主体资质条件进行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即对未达到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和有违规违法、造假行为企业的项目不予立项。其次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状况进行评分,决定进入正式申报的项目数量。各类项目准入条件以《实施方案》和《招投标公告》公布的为准。

  (二)终评: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终评实行百分制。各类项目具体评审标准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4。

  第七条 评审工作组织:

  (一)省商务发展部分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承办机构由省商务厅从湖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录中选取。承办中介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项目文本整理、资料分发、制定评审指南等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评审专家联络、签到、评审津贴发放等专家组织工作;3、负责参会人员食宿及接待等会务安排工作;4、负责出具项目评审结果报告。

  (二)专家遴选及专家组构成

  1、召开评审专家预选会。由省商务厅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需要从湖北省商务发展促进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行业专家,从省财政绩效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绩效管理专家,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

  2、评审专家组(终评)构成。每个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7人,其中行业专家2-4名,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3名。行业专家从省商务厅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绩效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委托省财政厅从绩效专家库随机抽取。按需要的专家数量随机抽取完成后,当场通知确定评审专家,如该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则随机抽取同类型评审专家予以替补。并将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三)组织评审专家承诺仪式。在项目评审前,由评审工作专班组织评审专家当场签订公正评审承诺书,交由省商务厅存档备查。评审专家组成员自行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

  (四)评审方式及要求。接受委托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独立、负责地审阅有关申报资料。每位评审专家必须对本组抽取的所有评审对象资料全部进行审阅,不得进行讨论、不得相互交流评审情况,不得有选择性地进行审阅。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独立评分,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采用纸质、记名与网上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过渡到全网上评审。

  (五)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收集专家评分,按项目分类进行汇总,计算各申报单位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纪律。评审专家、承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按独立、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且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审核相关评审材料,审慎、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组织人员不得利用参与评审工作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四)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专家评审开始前关闭并上交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不得披露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单位的评审意见、其他评审组成员意见或专家组成员信息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省级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标准

  2、 省级“大通关”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标准

  3、 省级服务外包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标准

  4、 省级对外劳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