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的通知

02.04.2015  10:57
 

鄂土资函〔2015〕3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我省矿业转型升级,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名单

大冶市、远安县、谷城县、麻城市、竹山县、随县。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效益统筹,优扶劣汰”的原则,在试点县(市)选择一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三型矿山”(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和谐型),建立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考核体系;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推广运用,推进综合高效采选,不断提高矿山“三率”水平;推进矿山“三废”资源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周期

2015年——2017年,周期三年。

四、经费安排

2015年每个试点县原则上安排启动经费300万元,2016年、2017年实行“以绩定档”,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确定经费支持规模。专项经费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转移支付下达,专款专用、纳入审计。

五、有关要求

各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后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试点工作验收的重要依据;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并统筹做好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宣传推广、试点工作总结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