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贪官赃款追回后去处: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14.07.2014  19:29

    被追回赃款有两个最终去处: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识不尽一致,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地方反腐力度均不断加强,一批批贪腐官员应声落马,查没、追缴的赃款赃物数额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2581件,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而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了此前5年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数据显示,5年内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这些抽象的数字可以得到一些具体案例的印证。在近五年内判决的落马官员中,贪腐金额达亿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超过1.3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尽管有部分赃款因种种原因难以追回,但已经追回的赃款也堪称巨额。这些追回的赃款辗转于哪些机关,最终又都流向了何处?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名相关人士,还原了赃款被追缴后的流向。

    赃款赃物追缴后由谁来处置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决定了被追回赃款的两个最终去处,即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贪腐案件中,贪污案由于有受害单位,所以赃款要退还给这些单位;行贿受贿案件则如数没收上缴国库,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相关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在实际操作中,赃款的上缴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判决后办案机关均可上缴。

    早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但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这意味着,办案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权在判决之后,将赃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