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4.12.2015  12:20

  今年以来,十堰市郧阳区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

  区委、区政府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把清理、制定、备案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纳入了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并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法制办主任负责处理具体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报送条件、备案期限、责任追究以及清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突出法定权限及制定程序,认真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

    (一)围绕“五个明确”,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该区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五个明确”规范制作权限。一是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须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等五项原则。二是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求区直部门和各乡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报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制发。三是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是明确全面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均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突出“五个必须”,确保规范制定程序合法

  该区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突出“五个必须”,严把制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一是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由区政府办或者区政府办安排相关区直部门起草文件,以召开座谈会、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信函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乡镇、区直工作部门、村(居)委会、群众、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二是送审稿在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必须填写规范性文件送审表,并附制定说明,听取、征求意见的材料。三是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合法性审查后,才能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才能予以印发。四是规范性文件经正式印发后,必须及时在相应的范围内(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告,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五是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健全和完善报备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机构和时限,保证规范性文件得到及时备案审查

  该区对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始终坚持报备工作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得到有效监督。一是对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上级政府及人大的监督。二是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保证规范性文件得到及时备案。

  (二)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机制,做好公文办理机构与法制机构的衔接协调工作,落实报备工作责任

  该区在公文办理机构与法制机构的衔接协调上,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公文办理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后,要求起草单位同时提交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并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及其法律政策依据作出具体说明。同时,公文办理机构还将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并提交给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印制好后,公文办理机构又按照规定的数量,及时将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制定依据提交给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及时制作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格式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装订成册,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监督机制,确保备案工作不走过场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中,该区还特别强调了备案的监督机构,明确了备案的相关要求,由区政府办及法制工作部门不定期对区政府和政府办的发文目录进行核查,杜绝无故拒绝报备或故意瞒报,逃避备案监督的行为。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纠错工作,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两项工作”,做到有备必审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该区意识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和核心是审查和纠错。在狠抓“有件必备”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审查率、纠错率均达100%。一是严格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所作的规定是否适当,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其他机关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使文件的可操作性更强。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四步走”程序,做到有错必纠

  该区审查发现存在违法、不当、不协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四步走”程序做好纠错工作。一是听取意见程序,发现问题,不强加于人,先认真听取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沟通,达成共识;二是协调协商程序,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就错误纠正与区政府办进行协调协商,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建议,尽最大努力争取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主动纠正;三是建议自行纠正程序,对协商不成,或者相关执行机关要求发出书面纠正函的,承办人及时起草文稿,提交纠正建议函;四是修改程序,区政府办根据纠正建议函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交修改意见或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予以修订;五是撤销程序,对经修改仍不能纠正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起草文稿,建议提请市政府依法撤销。

  此外,该区还认真落实公众提请审查制度,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目前,该区已采取包括电子邮件、办公电话等形式,受理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申请。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七类”制度,切实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

  该区认真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公布后才能执行。三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查纠错制度,具体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审查纠错责任。四是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和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审查率、纠正率等情况。五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对有件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修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七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两至三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并予以公布。(十堰市郧阳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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