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商家“耍赖”要受罚

15.03.2015  11:16

  武汉晨报讯(记者汪健 通讯员张镝)今天,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首次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升格为商家的法定义务。

  该《办法》共22条,其中有很大篇幅是针对当前部分商家屡有出现的“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耍赖侵权行为,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界定和处罚条款。

   办法》八大亮点解读

  列举“负面清单”规定经营者义务

  《处罚办法》第五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并且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兜底性”处罚。

   故意拖延”、“无理拒绝”将受罚

  下列情形即可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而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能打折扣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可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预付消费退款“偏向”消费者

  针对美容美发、健身等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发送商业信息必须消费者同意

  《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依据,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进行处罚。

   服务偷工减料最高罚3万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多种欺诈行为须“退一赔三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处罚办法》明确将10多种不法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对于落实“退一赔三”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处罚将计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见习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