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30.05.2014  22:3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全面改薄”的工作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改善我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二、实施原则

      坚持扶贫扶弱,聚焦薄弱学校。从困难地方做起,从薄弱环节入手,立足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得将教育资金等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

坚持勤俭办学,满足基本需要。按照“节俭、安全、实用、够用”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着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基本需要,杜绝盲目扩大规模、超标准建设,严禁建设豪华学校。

      坚持统筹规划,分项分校实施。县级政府依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义务教育相关资金和项目,按照“分项推进”和“分校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州)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

      以四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为主,兼顾其它县(市、区) ;以农村薄弱学校为主,兼顾其它薄弱学校。

从2014年开始,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四、重点任务

    (一)保障基本教学条件。 加大教学用房建设和改造力度,保障教室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自然采光、室内照明和黑板材料符合规范要求。按照学校规模和教育教学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每个学生都有合格的课桌椅,配备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图书。根据学校地理条件和农村体育特点,因地制宜地建设运动场地和配备体育设施,保障学生活动锻炼的空间和条件。

      (二)改善学校生活设施。 加大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的学生用床,消除大通铺现象,确保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加大寄宿制学校食堂或伙房建设力度,配备足够的食堂设备和用餐桌椅,满足学生就餐需要。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洗浴设施。厕所要有足够厕位。高寒地区学校应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三)办好必要的教学点。 对确需保留的教学点要配备必要设施,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中心学校统筹教学点课程和教师安排,保障教学点教学质量。优先安排新机制教师和特岗教师到教学点任教。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单独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四)妥善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 要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区域内学生流动、人口出生和学龄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统筹城镇和城乡结合部教育资源,必要情况下,可采取新建、扩建、改建等措施,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改造,也可将城乡结合部学校纳入城区学校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扩大城镇教育资源。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学校建设。通过均衡配置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分流学生,严格控制学校招生规模。

(五)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 要逐步提升农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深入应用,使农村地区师生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稳步推进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要为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加快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并将学生、教师、学校资产等基本信息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完善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加大特岗教师和免费师范生选派力度。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高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比例,组织大中城市学校的优秀教师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学校服务。改革教师培养模式,面向乡镇以下农村学校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级教师培训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完善职称评审条件、程序和办法,农村学校教师职称晋升比例应不低于当地城区学校教师。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积极推进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鼓励各地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为农村教师建设安居房,努力改善农村教师生活条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全面改薄”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州)政府负责“全面改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加强指导和推动。市(州)和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省政府成立“全面改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市(州)和县级政府都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县级“全面改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

      (二)制定标准。 省“全面改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全面改薄”的意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结合国家提出的“全面改薄”绩效目标要求和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际,制定校舍建设、设施配备、信息技术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作为排查摸底、规划编制和学校建设的依据。

(三)摸清底数。 县级政府要组织专班,安排经费,集中时间,以校为单位,全面清查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及各类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现状。对照省制定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析确定每所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条件缺口,列出现状和需求清单并编制成册,做好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工作。

(四)编制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摸底排查情况,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对每一所存在基本办学条件缺口的学校制订专门方案,科学编制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弥补缺口的途径、时间安排和资金来源。规划要突出重点,按照分项推进和分校推进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配齐课桌椅、学生用床、食堂设备和餐桌椅等,满足基本教学需求和生活需要。规划要统筹兼顾,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经论证和审核确定,将作为中央和省检查、验收和评估的依据。市(州)在审核县(市、区)规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市(州)实施方案,由市(州)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三部门于2014年6月15日前联合报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五)保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金计提教育资金,最大限度保障“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所属薄弱学校改造的投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薄弱学校改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将统筹分配用于全省“全面改薄”工作,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

    (六)规范实施。 各地要建立薄弱学校认定、规划编制专家审核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阳光操作”。要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税费减免政策,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协商适当予以减免。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发生套取、挪用、截留资金等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不得将财政资金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对领导重视、前期工作充分、工作推动力度大的县(市、区)优先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七)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组建专门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队伍,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全面改薄”工作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市(州)要加强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县(市、区)依法依规实施工程项目,每年对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报告报省“全面改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将组织专班,通过专项检查、第三方审计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全面改薄”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