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15种行为将问责

19.08.2014  10:14

    湖北日报讯(记者翟兴波、通讯员刘小俐、廖潘腾子)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湖北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公务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15种行为将会被问责。

    据了解,《办法》共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情形的15种行为。其中,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办法》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办法》的实施,将对湖北省加强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监督管理,打造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湖北省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具体办法

    办事拖拉等15种行为将问责

    楚天都市报讯 (见习记者邓龙 通讯员廖潘腾子 刘小俐)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15种将被问责的行为。《办法》出台后,湖北省对公务员的问责有章可循,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力。《办法》共五章32条,具体规定了15种将被问责的行为。问责形式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从给予批评教育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不等。其中,一年内问责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公务员,将从重问责。

    五种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情节轻重问责方式分为以下十种

    (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公开道歉;(六)调离现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五种不履行职责情形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种不当履行职责情形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的;(二)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五)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