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督促地方财政推进城市“棚改”

18.09.2015  09:40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2015年540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同时,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

  《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是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二是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三是将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通知》强调,要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如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是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三是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部要求各地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同时,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跟踪管理。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