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事项清单

02.06.2016  13:31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4项)

1 .具体投诉请求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3)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资格审批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2项)

1 .具体投诉请求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联合确认)

(2)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2项)

1. 具体投诉请求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职责的批复》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32项)

1. 具体投诉请求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3)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

(6)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处罚

(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8)对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处罚

(9)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10)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处罚

a.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b.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c.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处罚

(11)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12)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

(13)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审批与监督的处罚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处罚

(15)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执行审计业务的处罚

(16)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17)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18)对资产评估机构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19)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a.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b.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c.对资产评估机构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的处罚

d.对资产评估机构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e.对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20)对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或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21)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22)对资产评估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3)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a.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b.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c.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24)对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25)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26)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27)对集中采购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8)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a.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b.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29)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30)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的处罚

a.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b.对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罚

c.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31)对违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处罚

(32)对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处罚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2项)

1 .具体投诉请求:

(1)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2)会议定点管理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 投诉的违法行为

见第一部分第四项所列32类行为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3.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 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作用工作条例》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