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判决无证驾驶撞伤人案

23.03.2016  15:52

        雇主解某波聘请没有驾驶资格证的人员龙富,驾驶拖拉机撞伤人。日前,谷城法院判决雇主解某波赔偿受伤者各项损失费40万元,判处肇事者龙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3月16日,谷城县苏家盘村村民解某波在未审核龙富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龙富驾驶泰山牌25型拖拉机,载12块水泥预制板,由该村驶至冷集镇龙畈村四组路段一上坡处,拖拉机突然脱档往后滑,撞向后方同向驶来的张某国骑的三轮车,拖拉机右后轮从张某国左大腿碾压过去,致张某国受伤。经道路交通认定,龙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国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国住院治疗期间,雇主解某波支付张某国医疗费用142135元。2015年9月8日,被害人张某国向谷城法院起诉,要求雇主解某波和被告人龙富共同赔偿其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同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国的各项损失共计400867元由解某波赔偿。2016年月1月26日,被告人龙富亲属补偿给张某国1万元。2015年11月30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龙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富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拖拉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谷城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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