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一青年伙同他人抢劫60元 获刑四年

14.04.2016  16:20

          4月14日,笔者从谷城县法院获悉,谷城一占姓男子伙同他人抢劫,3月28日,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占某与曹某、张某、洪某(三人另案处理),在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金典皇宫KTV”唱歌出来,  走到谷城县体育场高杆灯处,见该县城关镇聂家滩一村民王某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等候客人,占某与曹某、张某、洪某四人坐上王某的电动三轮车,途中四人商议找个偏僻的地方对王某实施抢劫。当王某将四人送到银城大道附近的人行道上后,被告人占某和曹某、张某、洪某即下车围住王某,占某和张某各持一把匕首令王某交出钱财,王惧怕,遂将三轮车储物盒内的30元钱拿出,交给张某。占某等人嫌钱少,又令王某拿出身上所有的钱并对其搜身,王被迫又从上衣口袋子掏出30元交给张某。尔后,被告占某等四人让王某骑车将他们四人送到雪立宾馆附近后下车。王某驾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后遂拨打110报警。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庭上,占某后悔不该起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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