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河北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答记者问

20.01.2016  13:35
        近两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纠纷不断增加,以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越来越受到重视,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河北省法制办制定了《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规定,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时主任,您好。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时清霜: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近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提出了意见。省委、省政府将制定《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确定为2015年改革任务之一。因此,制定该《规定》,对做好行政复议案件中调解和解工作作出具体规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九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化解行政纠纷从实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从近年来的行政复议办案实践看,为了防止争议在复议、诉讼、信访等程序中空转,实现案结事了,为群众节约维权成本,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已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就省本级来看,2015年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达22%。为总结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使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原则规定,省法制办制定了该《规定》。 

  作为普通群众,最关心的是自己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哪些案件适用调解和解,规定都予以明确。

  记者: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时清霜:《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调解的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据此,我们在《规定》中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一是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行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调解和解的一般原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二是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凡是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定坚持调解优先,努力从实体上化解争议,防止在程序中空转,避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复议、诉讼、信访中奔波,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三是坚持全程调解原则。要坚持案前、案中、案后调解,该《规定》对上述三个环节的调解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那些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呢?

  时清霜:关于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该《规定》进行了明确。具体是:一是涉及行政赔偿的;二是涉及补偿的;三是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了促进和扩大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在达成和解的案件范围上,我们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以适应当前行政矛盾多元化的需要。即:有关当事人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  

  看点3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有哪些具体责任,行政复议调解后如何确保按时履行,规定都进行了规范。

  记者: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何承担行政调解中的责任?

  时清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这对当事人各方均适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被申请人的态度对于调解能否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该《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行政调解、和解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必要时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与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调解活动。

  记者: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如何保证?

  时清霜: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是影响调解活动的关键因素。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调解不发生效力。《规定》在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效力方面,严格依照此规定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还明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书的,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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