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志敏等领导调研《武汉市旅游条例》立法修订工作

20.11.2014  18:19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志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忠军等领导来我局进行2015年全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调研,专题听取了我局关于《武汉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立法修订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副主任左立和市旅游局局长张侠主持立法工作汇报会,市旅游局副局长范继先就《条例》立法修订工作进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立法修订课题小组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邓爱民就现行《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立法修订工作思路作了简要汇报。

2013年10月,我国酝酿三十年之久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正式出台,通过综合立法确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等工作机制,为中国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旅游法》出台以后,全国各主要省、市均加快了旅游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配套工作,如《海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的立法修订草案已分别于今年3月和9月经过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实施;《辽宁省旅游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哈尔滨市旅游条例》的立法修订草案目前已经通过当地政务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从我省立法工作情况来看,省人大今年初已将《湖北省旅游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纳入了2014年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今年10月《湖北省旅游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经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根据国家和各省、市《条例》立法工作的比照研究,我局于今年3月组建了《武汉市旅游条例》立法修订课题小组,全面启动我市《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经过为期半年的立法调研,我局已先后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论证报告和修订草案初稿,并正式书面向市人大提出了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纳入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计划的立项申请建议。根据立法课题小组完成的立法论证报告,现行《条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条例》出台较早,其后有多部上位法出台,《条例》法律依据需全面调整;二是《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旅游法》上位法相抵触;三是《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具有滞后性,不适应武汉市旅游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在《条例》立法修订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工作思路:一是《条例》立法工作应不重复《旅游法》等上位法中清晰规范的条款;二是《条例》立法工作应细化《旅游法》等上位法中粗线条的内容;三是《条例》立法工作应深入实际,解决武汉市旅游业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条例》立法工作应弥补《旅游法》等上位法中立法监管的空白区域;五是《条例》立法工作应积极与省旅游局进行立法对接,及时沟通《条例》立法工作进度。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志敏发言表示,此次立法工作汇报会主题明确、准备充分、效果明显,市旅游局立法工作专班有思考、有认识、有感触,展现出极大的工作自信、成就自信和发展自信。彭志敏副主任表示,《条例》立法修订工作是做大做强武汉市旅游业的必然之举,因此建议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纳入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计划中,同时还提出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应当与武汉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等立法工作要求。

市法制办副主任胡太荣发言表示,《条例》立法修订工作是顺应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客观需要的科学决策,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我市旅游业发展客观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管理职能;二是“两江四岸”旅游资源开发等急需通过立法科学保护开发;三是国家《旅游法》和兄弟省、市《条例》的相继出台对《条例》的立法配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胡太荣副主任也建议将《条例》纳入2015年市人大立法项目计划,同时还提出了《条例》立法工作中应当联合旅游专家、立法工作者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等立法工作要求。

市旅游局局长张侠表示,此次立法汇报会上听取了市人大、市法制办各位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后,对《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深受鼓舞,满怀信心。下一步,市旅游局将尽快组建起立法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条例》立法修订工作。一是在立法形式上,我们将认真研究立法现状和问题,积极向旅游业发达城市学习立法经验和成果;二是在立法内容上,我们将切实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充分体现我市地方旅游业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提高《条例》立法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三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与省旅游局的立法衔接和沟通问题,积极争取省旅游局对我局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武汉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