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显威力 被告主动履行

08.11.2017  16:35

11月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做出撤诉裁定,准许原告汽车厂撤诉。撤诉后,原告律师高兴地对承办法官说道,“任法官,真没想到法院的调查令威慑力那么大……”

      10月中旬,武汉市某汽车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硚口法院起诉某环保设备公司。起诉后,汽车厂申请查封、冻结环保公司的资产21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执行局收到审判部门下达的裁定文书后,对环保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环保公司注册地在外省某地,汽车厂无法提供环保公司的财产线索,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也没有发现环保公司有可供执行查封、冻结的财产,因此需要法官出差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

      经过汽车厂的律师提出申请,执行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告汽车厂的律师签发了一份调查令,批准原告律师前往环保公司注册地收集环保公司的财产线索。11月2日,原告律师到达当地后,了解到环保公司在当地与多家企业之间有经济合同往来。并且,环保公司正在参加某企业的招投标活动。原告律师与招投标企业取得联系后,出示了法院的调查令并说明了来意。招投标企业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环保公司,并表示对于诚信有瑕疵的企业,有可能取消其招投标资格。见状,环保公司立即主动与汽车厂取得联系,并履行了与汽车厂之间的合同义务,在当天即将欠款支付给了汽车厂。

      11月3日上午,该院执行局法官的手机上就收到了原告律师的短信,“成法官,对方钱已经全部付了,我回来把调查令退给您……”与此同时,案件的承办法官也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原告律师告诉法官,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下周准备到法院撤诉。于是也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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