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武汉市调整事业单位因工(公)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09.01.2015  11:14

  8日悉,为妥善解决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待遇长期未调整的遗留问题,武汉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于上月底对相关待遇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不追溯既往。

  调整对象为:武汉市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武汉市财政拨款支持范围内或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之前,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并按照《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数额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为:特等(对应伤残等级:一级)9090元/年;一等(对应伤残等级:三级)7240元/年;二甲(对应伤残等级:五级)4500元/年;二乙(对应伤残等级:六级)3760元/年;三甲(对应伤残等级:七级)3240元/年;三乙(对应伤残等级:八级)27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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