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接他人支付货款电话 冒充债主收款被判刑

16.10.2015  16:27

          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应城居民周某和丈夫代某经营“鑫和修车厂”,与供货商的业务员赵某是多年的业务关系,至2014年12月底,周某的修车厂欠供货商货款3万元。后来,由于丈夫代某的手机换卡,周某误将供货商业务员赵某的手机号18108618018误存为18108610818。2015年2月11日,周某电话联系其供货商结算货款时,拨通误存号码后电话拨打至徐某的手机上,  徐某接到电话后,便冒充供货商要求结算货款。次日,徐某以短信告知对方自已在银行的账号,骗得周霞的转款3万元。2月28日,当供货商业务员赵某打电话催款时,周某才发现款汇弄错了对象,并多次拨打汇款时的电话,但徐某始终不接,  此时发现受骗的周某于是报案。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某在遂平县被当地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替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武汉市新洲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接受法院的委托,对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建议对徐某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采取利用电话、短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主动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被告人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矫正部门的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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