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7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22.12.2014  12:35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倾向,就是特别关注结果的正义,而对过程是否符合正义却少有关注。这种思想反映在司法实务中就是所谓的“轻程序,重实体”。有一些人也认为,只要结论正确,不在乎“形式”,注重形式就是犯“形式主义”。也有人认为,只要有“”,就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法院就是判决不公。西方有句法彦:“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用“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来实现“正义”。这就意味着权利要实现,一是需要证据,二是要充分运用诉讼程序所赋予的权利。否则,就会产生的“有理”说不清进而败诉的结果,这是法治的成本,是无法避免的。

所以,除了养成证据意识以外,还需要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下面,介绍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一般也通俗的称为“民告官”,它的一个最明显特征是,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即只能是“民告官”,而不可能是“官告民”。《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权利: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进行辩论;作最后陈述;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2)义务: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有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和按法庭程序进行诉讼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庭审活动。(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