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忠秧诉方方侵害名誉权一审胜出 方方:将上诉

06.11.2015  12:50
  本报讯(记者万建辉)昨日上午,由方方发微博批评柳忠秧“跑奖”引发的柳忠秧诉方方侵害名誉权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汪芳(方方原名)删除侵害柳向前(柳忠秧原名)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转发文字;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从柳忠秧律师处证实了这一消息。

   

  柳忠秧 

   

  方方 

  在上海执业的方方律师王嵘接到长江日报记者电话后表示,几天前接到了越秀区法院关于参加此案宣判庭的通知,因不便为此事从上海飞一趟广州,经与法院沟通,法院同意将判决书邮寄给他,预计判决书一两天后寄到。王嵘说,他目前没有看到正式的判决书,没办法对法院判决作出评价。如果如传言说的方方败诉,以他对方方的了解,方方会不服,一定会上诉。

  长江日报记者随后致电方方,她说正在外面谈事情,不方便回答问题。昨晚记者在方方的微博上看到,她连更5条微博,坚决表示:“我上诉毫无疑问,道歉绝无可能”,“就算一输到底又有什么关系?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把这些过程记录在案,就已足够”。

  长江日报记者亦致电在广州执业的柳忠秧律师王春平。王春平说,这个判决结果还算公正。虽没有实现他的当事人提出的方方要在3家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但他的当事人最终目的是想讨个说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哪道歉,赔多少钱,都不是最紧要的。法院的一审做得很扎实,如果方方上诉,那也没问题,因为事实很清楚。

  法院判决书有13页,王春平通过微信向长江日报记者发送了判决书图片。记者看到,判决书的核心判断部分表述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原告‘把所有评委搞定’,而该博文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对此被告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被告所发的两条博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记者万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