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 | 天理国法人情如何融于检察办案?
本网讯(通讯员 万曦宁 蔡明仪)12月29日下午,黄石市检察院举办“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案例研讨会,全市刑事检察部门50余名干警,围绕一则真实案件改编的诈骗案进行深入探讨,持续深化“融党建”,促进干警“讲政治、求极致、提素能”。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何荣功教授受邀现场点评,黄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项金桥参加活动。
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业务员的帮助行为能否认定诈骗罪的共犯,如何区分“身份型”、“小组型”犯罪作用地位?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刑民界限如何界定?“三角诈骗”、“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妥当处理?第一检察部主任刘亮主持活动,并结合发言内容适时抛出问题,引发干警思考。
“借新还旧是否构成诈骗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定。具体而言,可以从行为人有无采取欺骗手段、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有无偿还能力、借款后的具体用途、不能归还的原因、归还态度是否积极来综合考量。”
“业务员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借款人、伪造审批资料的帮助行为,对于促成诈骗起到帮助作用;另一方面,在帮助主犯伪造审批材料时,知晓其负债三千余万元无力偿还的情况,并接受了额外给予的报酬,主观上应当知道主犯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身份的公职人员和没有身份的人在事先若无共谋,没有参与分赃,可以推定公职人员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实际上系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该对公职人员定渎职罪,对没有身份的定诈骗罪。”
“小组型”诈骗犯罪集团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纵向型小组作案方式中各成员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横向型小组作案方式中各小组成员应当对该小组实施诈骗的数额负责。数额均以行为人着手参与实施犯罪的时间起算。针对参与时间较短、地位作用不大,特别刚走出校园进入社会、涉世未深的行为人应使用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体现司法的公正、政策的温暖。”
活动现场,干警们结合办案实际、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政策踊跃发言,各抒己见,三个半小时的时间在热烈的交流声中悄然流逝。
何荣功教授进行总结点评,对干警们的交流进行了回应,就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立法本意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办理刑事诈骗案件时,应当引入民事法律思维,并通过举例对“借贷型”、“交易型”、“身份型”、“三角诈骗”等类型的诈骗案件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阐述;同时,从“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本意、“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角度,对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刑法不能过度排挤公民生存权”的观点,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使用“不批捕、不起诉”的检察职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
“何教授的发言专业、透彻、深邃,把天理国法人情如何融于办案学透了、悟真了、讲明了,做到了‘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项金桥对何荣功教授远道而来授业解惑表示感谢,他指出,善于抓住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天理”,谎言、欺骗、欺诈、诈骗在社会生活中是有区别的,在办案中适情况区分就是“人情”,而精准找到适用的法就是“国法”,检察办案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就如何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他强调:
要提高检察站位,关注大局民生。要善于发现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善于找准关键症结、解决问题,善于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检察办案要从“办了”、“办对”向“办好”提升,做心有大局的检察官。
要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深度实现三个效果。要坚持在精准履职中服务大局,在服务大局中精准履职,用捕的准度、诉的精度、抗的力度、侦的向度、督的深度,提升检察质效。
要坚持学思践悟行,提升履职能力。要向书本学,学深悟透、学懂弄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要向实践学,从案例中总结纠纷解决经验;要跨界学,提升民法素养,更加精准监督;要学习自然科学知识,开拓检察视野;更要注重提炼总结,提升思维的广度、深度、高度,展现独到的见解。
黄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肖鹤,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瞿义强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