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还须配套改革

23.09.2015  10:43

  9月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全部实现了,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案件中,也逐步推行了。我们当然乐观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但即便如此,没有配套改革,这种全面推进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效果不容乐观。

  原因在于,所谓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在讯问时的“全程”,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到送上法庭的全程。一些侦查人员就钻了制度的漏洞,比如说在送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前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看守所指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

  如果从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直至他被送上法庭的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每时每刻,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恐怕就能证明侦查人员没有违法讯问,但是,这种成本太高,并不现实。但是,如果仅仅是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就难以避免他人钻漏洞。因此,我们就必须在现有的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弥补漏洞。

  其一,建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直至送入看守所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看守所后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此一来,侦查人员就不可能利用自己单独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其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并且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通知其律师到场,律师在能看见但不能听见的空间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

  其三,要对看守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将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如此,看守所和侦查机关就不再是“一家人”,侦查人员就不能利用看守所来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指使看守所的其他犯人殴打犯罪嫌疑人逼他就范。(杨涛)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