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细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 提高扶助标准

12.11.2015  18:23

  近日,为切实做好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就提高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帮扶关怀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统一,同时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实施养老特别扶助,采取五保供养、自愿集中供养、政府供养、发放护理补贴等多种保障,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晚年生活质量。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保障,实施医保优惠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代缴。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

  各地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县级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通知》还要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定期走访慰问,每年要对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上门慰问,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建立联系帮扶制度,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大力帮扶伤残子女,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伤残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发挥社会关怀作用。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刘曲 张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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