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定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不如实报告房产等不予提拔

23.10.2014  20:02

  “裸官”反腐或将上升为法规。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了《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它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官员不如实报告房产等不予提拔。

  多年来,不少代表、专家呼吁广东早日在反腐败立法上先行。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特区先后出台了预防腐败条例,今年广州市也通过了《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昨日,广东省的预防腐败草案终浮出水面。

  参与起草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表示,草案对裸官、个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廉洁性评估、针对贪官外逃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都是突破点。广东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该草案的关键点在于把政策转变为法规,把一些党纪上升为法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党纪政纪延伸成为社会规范,影响的范围将更大。

   裸官不得在财政金融等岗位任职

  学者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不得任职的级别

  草案第34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如实、及时报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无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表示,该规定明确哪些重要岗位、敏感岗位裸官不能任职,比之前的珠海、汕头的预防腐败条例进步。不过反腐败研究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得任职的级别。

  此外,草案还明确提出“带病提拔”将倒查选拔任用过程。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