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募基层党政机关“岗位见习计划”指导老师与见习学员的通知

16.06.2018  12:05


各学院:

  为积极响应“我选湖北计划”,进一步加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力度,让青年大学生利用暑期及短学期实践“进基层,进实践,长见识,增才干”,经与地方深入对接,丹江口、红安、枣阳、潜江、枝江、黄陂、洪山等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拟接收我校“青马工程”学员进行岗位见习,见习时间从七月中旬到八月中旬。根据活动整体安排,经研究,现面向全校招募指导教师14名,见习学生(非青马学员)40名。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教师招募

  (一)工作时间

  7月16日-7月31日或8月1日-8月15日。

  (二)工作地点

  丹江口、红安、枣阳、潜江、枝江、黄陂、洪山,具体由校团委根据情况统一分配。

  (三)工作内容

  1.负责做好见习学生的安全稳定和实习指导工作;

  2.负责做好校地双方的协调工作,全天候在岗,全方位为见习学生做好服务;

  3.负责组织见习期间学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国情观察和调查研究等。

  (四)相关待遇

  见习指导教师的待遇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详见附件)。同时,在见习结束后,学校将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指导教师,并择机向团省委推荐参评省级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见习指导教师优先安排学生思政辅导员、青年教师。

  二、见习学生招募

  (一)见习时间

  7月16日-8月15日

  (二)见习地点

  丹江口、红安、枣阳、潜江、枝江、黄陂、洪山,具体由校团委根据地方需求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是按生源地就近就便。

  (三)见习内容

  深入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见习。

  (四)相关要求

  1.须全程在岗,不能无故离岗;

  2.须在指导老师和见习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3.须参加见习期间的各项活动,见习结束后要参加见习答辩。

  参与基层党政机关“岗位见习计划”的学员等同于参加了学校的短学期实践和暑期社会实践,学员由见习地统一提供食宿,学员还可根据当地政策获得一定额度的“我选湖北计划”经费补贴。对于有志于报考公务员、选调生的同学优先考虑。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接受电话报名或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21日中午12:00

  报名电话:027-59750081,18986290219(微信同号)。

  报名QQ:809902868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301室。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共青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16日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深层次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下面简称社会实践)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项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一个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考察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之一。

  第三条   我校每年开展的寒、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贯彻中宣部、团中央和教育部等部委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学校7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学校短学期实践育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导向,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校党委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部署,制定和发布通知,组织实施大学生发挥专业优势,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第四条 社会实践坚持广泛动员、点面结合、学以致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动员青年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发挥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建设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团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我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安排、经费统筹、培训管理、活动组织、总结表彰、成果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须相应成立院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及相关指导教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形式

  第七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形式:

  (一)各学院学生组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实践,人数在3-15人以内。

  (二)各类学生组织(如学生会、青协、社团等)组建实践团队,聘请指导教师带队开展社会实践,人数在3-16人以内。

  (三)校团委组织优秀大学生骨干和青年教师开展挂职锻炼、素质提升等活动。


第四章 活动管理与要求

  第八条 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结合课堂教学和专业学习开展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

  (二)要结合社会需求,紧扣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调查、科技支农、精准扶贫、生态保护、文艺下乡、文化保护、竞赛培育等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服务社会。重点鼓励大学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社会实践为平台紧跟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人文社科类调研活动,围绕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开展创新创业成果培育活动,形成高水平学生成果,将社会实践平台打造成为学生孕育高水平创新创业成果的重要阵地。

  (三)制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到人,确保实践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实行立项资助制度,面向全校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各学生组织,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申报书》,经学院初评,推荐申报学校重点团队。

  第十条 校团委邀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一批具有开创性、创新性、潜力大、可推广性强的实践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确定为校级重点实践项目,给予重点资助。未入围校级重点实践项目的,可由各学院视情况进行资助,确定为院级重点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践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各实践队开展实践活动一般为10天-15天,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带队,实践中要按照学校要求,积极争取实践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支持,为实践活动开展奠定基础;实践活动力求务实创新,突显特色,出成果出效益;挖掘社会、校友各方资源,建立一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保证社会实践的长效开展;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交规范的活动简报、调研报告、活动照片、主流媒体报道及鉴定(或采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做好对本学院校级、院级实践队伍的管理工作。校级团学组织实践队的管理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发动更多的学生投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增长才干。

  第十五条 各实践队开展社会实践,应听从指挥,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认真工作,明确意义,确保实践活动的实效;遵纪守法,树立形象,积极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六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采用假期集中社会实践和平时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进行,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校团委设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团队立项资助、宣传动员、资料印制、总结表彰、成果奖励等。

  第十八条 重点团队资助经费采用校团委拨款、学院资助和学生自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队伍积极争取社会赞助。资助经费一般限于学生社会实践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差旅费及补助,其不足部分原则上由队伍自筹。各实践队可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实践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综合考虑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实际、路程远近、人数多少、项目前景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一般按省外4000-6000元/队,省内1000-3000元/队执行。资助经费发放方式以团学活动奖励及资助经费的形式,由财务处分解到各学院学工办,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在实践活动开始前,拨付各实践团队负责学生银行账户使用。

  第二十条 校级学生组织申报的重点实践项目资助经费,由团委通过团学活动奖励及资助经费的形式,直接发放至实践队负责学生银行账户,由团委负责对实践队开展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委、各学院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认真指导实践队合理使用经费,账目清晰,票据齐全(一般为发票、收据、明细等),在实践结束后统一归档。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完成实践的队伍,收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六章 总结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于秋季学期开学,集中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工作,并设立以下奖项: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成果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1.评选对象: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2.评选条件:

  (1)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落实到位;

  (2)社会实践行为无损学校形象;

  (3)按要求及时报送实践信息;

  (4)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实践总结报告;

  (5)团队实践项目具有良好的时代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特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6)举行社会实践团队展示答辩会,综合现场答辩、书面评审两方面成绩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团队,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成果

    1.评选范围:调查报告、论文、DV作品、微电影、摄影作品等。

    2.评选办法:由各实践队伍直接申报,由领导小组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具体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评选对象: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2.评选条件:

  (1)在社会实践中积极投入,发挥重要作用,事迹得到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实践队员;

  (2)在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奉献精神,得到服务地、指导教师及团队好评,经学院推荐上来的优秀代表;

  (3)所在团队获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的优先考虑。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1.评选对象: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

  2.评选条件:

  (1)参与指导社会实践队伍组织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投入;

  (3)及时、妥善的处理实践团队突发事件,带领团队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学生广泛认可;

  (4)带队实践,无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指导教师;

  (5)带领团队获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或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取得重大社会影响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评选方式及奖励

  所有奖项均由个人或团队(含校级、院级团队)自行向各学院团委申报,所在学院初评进行推荐后,经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优秀团队评审排名前30%的实践队,将给予1000-3000元/队的奖励,用于资助实践队继续深化成果,持续开展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励以团学活动奖励及资助经费的形式由财务处分解到相关学院学工办,由学院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发放。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指导教师将发放奖品,用于激励先进,吸引更多教师和学生投身“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学年素质测评、实践学分认定、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五四红旗团支部和优秀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七章   指导教师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颁发聘书,获学校“优秀指导教师”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校级重点实践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参照学校教务处短学期实践育人活动的认定办法,全程随队指导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按8学时/队/周来计算,最多不超过32学时/队,未全程随队的指导教师按照6学时/项认定,院级重点实践团队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院认定。同时,指导实践队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奖励4学时,获得省级表彰奖励2课时,指导社会实践成果获得国家一等奖奖励6学时、二等奖奖励3学时、三等奖奖励2学时、省级一等奖奖励3学时、省级二等奖奖励2学时,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时,学时按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奖励学时原则不超过8学时。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终进行指导学时的核算和认定,由团委出具指导学时证明,课酬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工大团[2005]6号《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