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下发通知要求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

16.06.2016  22:18

  本报北京讯    记者李雪墨报道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4月23日公布实施。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下发通知,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使用者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核,并做好销售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

  通知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不得采购单一成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作为第二类疫苗推广使用。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可以参照第一类疫苗配送方式通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冷链系统进行配送。

  通知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作出要求,并明确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配送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医药报,2016年6月16日,A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