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恶性暴力犯罪

21.01.2015  21:42

        (通讯员:张磊)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抢劫案,该案被告人陈某某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否认一切指控。襄阳铁路运输法院通过科学有序、庄严肃穆的庭审,使被告人在庭审结束的最后一刻自愿认罪。最终法庭以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34岁,丹江口市人。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2011年刑满释放。2014年8月的一天,陈某某持一把单刃刀,在丹江火车站内将一妇女强奸,并抢劫该妇女现金五千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四天将其抓获,同时扣押了陈某某用于作案的单刃刀。陈某某到案后,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讯问始终是沉默不语,不做任何有罪供述。公诉机关向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后,刑事庭组成了以副院长徐亚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合议庭在庭前拟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明确法庭调查要通过大量证据的举证、质证来应对被告人的“零口供”,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听取他的供述和辩解。通过运用科技法庭证据展示功能,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清晰明了。在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的辩解均显得苍白无力。法庭调查中,他辩称案发当天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丹江火车站,但在对火车站的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了他的足迹;他称没有见过被害人,却在被害人的衣裤上提取到了他的DNA;他称案发当晚在茶馆打牌,但在当晚调取的监控视频中他却和被害人出现在了丹江口市某银行门前……最终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他的心理防线也彻底崩溃。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面对庄严的审判法庭,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都是他所为,他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社会正义,对顽固不化对抗社会的犯罪分子也是一种震慑;同时体现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认真落实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充分利用庭审查明犯罪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是法庭应对“零口供”判处被告人有罪的一个成功案例。通过该案的审理,体现了科技手段保障和改善庭审工作的优势,为我们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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