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等12个湖北设区的市州将有地方立法权

24.12.2015  11:19

  22日至23日,襄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提出了《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指出,襄阳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结合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的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的规定,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中指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

  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讯员赵冬阳 记者曲慧】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