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机关刊《中国审判》:襄阳法院奏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协奏曲”

18.06.2020  11:55

近日,最高法院机关刊《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总第248期以《襄阳法院 奏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协奏曲”》为题,大篇幅报道了襄阳法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的做法和效果。全文内容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湖北省襄阳市两级法院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多措并举。对涉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利用“ 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提供“不打烊”的跨域远程诉讼服务;在襄阳市两级法院共设立10个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硬核支持 抓住重点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保障医用设备器材和救护用品生产、运输、销售等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工作重点,狠抓落实,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13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成功实践。其中,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

据了解,该案中,被告徐某、葛某夫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陶某借款10 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徐某、葛某未按期限还款,陶某起诉至襄州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后,徐某、葛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向襄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后徐某夫妻履行了40 余万元执行款,余款仍未履行。2020年2月13 日,被执行人徐某接到襄阳市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徐某遂向襄州法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进行酒精运输。

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襄州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襄州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成功实践,既使该案得以顺利结案,也全力支持和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

精准服务 突破难点

帮助破产企业恢复生机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难点。襄阳市两级法院积极推动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重返市场。

湖北某投资公司在建项目是襄阳市重点项目。因建设资金不足,该项目于2019年停工,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经债权人申请,襄阳中院于2019 年12月裁定受理湖北某投资公司破产清算。

襄阳中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后不久,疫情发生,债权申报工作无法如期开展。襄阳中院第一时间发布公告,通过云端方式,通知债权申报工作延期进行,有效地安抚了相关债权人、购房户的情绪。

2020年3月16日起,襄阳市开始有序复工。襄阳中院坚持防疫和审判两不误,积极主动协调各方,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让债权人和众多业主看到了希望。截至发稿时,襄阳中院已组织召开多次协调会,就项目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破产清算推进等作出具体安排。现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促进涉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襄阳市两级法院本着审慎的态度,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通过引导和规范,助力构建更和谐的劳动关系和企业氛围。

某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职工李某等与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支公司因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经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诉至樊城区人民法院。

今年4月,该院考虑到该批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关乎企业复工复产,如果不及时化解,极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目前基本仍在原单位工作,便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目前,双方当事人已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时组织双方进行视频,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温情司法 疏通堵点

据统计,疫情发生以来,货物运输、经营合作、房屋租赁、建筑工程等合同纠纷明显上升,成为市场主体发展的一处堵点。襄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温情司法, 依法疏通影响企业发展的阻碍。

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面粉购销合同。达成交易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仅收到4万元货款。在多次索要剩余货款无果的情况下,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3720元及违约金18744元。

鉴于原、被告公司均为当地涉及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沟通, 了解到被告尽管拖欠货款不多,但受疫情影响,生产处于停滞状态,资金紧张。承办法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经过多次协商,原告同意降低违约金支付金额。最终,原、被告就货款、保全费及诉讼费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就在调解协议达成的次日,原告收到被告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保全费及诉讼费等6.6万元。现原告企业已顺利复工复产。

在执行工作中,襄阳市两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把握财产查封、财产变现的法律界限, 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因运输合同纠纷,湖北省枣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将贵州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因被告贵州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22日,枣阳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近日,被告公司复工复产,急需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遂主动向冻结账户转入案款13万余元,请求法院扣划后解冻。为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日前,枣阳法院紧急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来源:襄阳中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