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首例的哥醉驾案宣判
06.01.2016 16:38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5年12月31日,襄阳市首例营运车辆司机醉驾案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肇事出租车司机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21日13时左右,方某邀请朋友到家中吃饭。席间,方某不仅喝了啤酒,还喝了白酒。饭后,方某带着一身酒气开着出租车上街了。当日17时50分许,车行至樊城解放路“摩登广场”附近时,追尾撞到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医院进行酒精检验,方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3.7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2015年12月31日下午,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及其酒精含量的偏高性,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从重处罚,建议拘役在4至6个月之内。
法庭现场宣判: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方某的驾驶证被注销,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面对法庭的宣判,方某连称“后悔”。他说:“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要考虑好。”
襄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吕保南介绍,方某的醉酒驾驶在襄阳市达到了三个“第一”:他是襄阳市首例营运车辆驾驶员醉酒驾车被查获;他的酒精含量最高,是襄阳市第一起被查处的酒精检测结果超过300以上的;他是量刑最重的,拘役5个月。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6.01.201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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