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整治工作

13.09.2016  01:14

自2015年10月底,襄阳市区划定禁燃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以来,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区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等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各县(市)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也持续推进。按照《襄阳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的实施方案》(襄政办发[2015]43号)规定,市区禁燃区内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或改用天然气、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目前,各城区、开发区仍有少部分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为此,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我市启动了为期4个月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整治工作。

通过集中整治,将全面建立辖区锅炉管控清单,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锅炉管控档案。同时按照襄阳市淘汰锅炉实施方案规定,对禁燃区内超过淘汰期限仍在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运用按日计罚、没收、拆除等法律手段促使使用者淘汰或改燃。对已停用锅炉,须责令限期拆除或完全去功能化。未划定禁燃区的县(市),按照之前制定的淘汰方案开展整治工作,但须尽快划定禁燃区,制定禁燃区锅炉淘汰方案。

同时,全面开展中型锅炉集中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4]591号)和《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办[2009]11号)要求,辖区20吨及以上大中型燃煤锅炉,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未按要求履行的,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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