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五个不轻易”挽回损失六千万

09.07.2014  12:48

  本网讯(通讯员  魏秋晨)“非常感谢检察官的奔走努力,单某在我行的3000万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了,我们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6月30日,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的检察官在回访涉案银行时,该行的负责人向办案干警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之情。

  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

  2012年12月,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襄阳某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化公司)单某与襄阳某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财务资产部主任佟某串通,提供虚假的授信资料在A银行贷款3000万。

  经调查,2012年初,单某急需大笔资金还清生意上欠款,而又实在没有可抵押的资产了,银行不肯放贷。这时,单某的脑海里忽然想起了一个人――佟某。他是本市某大型电力企业的财务主管,是银行业界都希望结识的“重量级”人物,他应该可以为自己贷款帮上忙。想到这里,单某就有意地频繁与佟某联系,经常邀请一起吃饭、游玩,并以朋友名义赠送佟某价值10万余元的纪念金币。一来二去,二人的关系已经非同一般。明知单某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可是热心的佟某觉得关键时候不帮朋友一把,显得也太 “不够意思”了。于是他发挥了自己在银行业人脉广的优势,多次找银行的熟人咨询贷款审批程序,并与单某反复商量。一个大胆的阴谋就这样出来了。

  2012年6、7月份,佟某介绍单某认识了A银行襄阳分行有关人员,并出面请襄阳某开发公司副经理何某某帮忙,复印了14份总金额15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单某将销货单位予以篡改后进行复印,虚构了燃化公司与电力企业业务往来依据。佟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A银行提交的《买方意见书》上对虚构的应付帐款加盖电力企业财务公章。这样,单某就顺利地从A银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2012年12月,单某又故伎重施,将自已经营的燃化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篡改金额后复印,虚构了与电力企业的业务往来依据。佟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在《买方意见书》上加盖公司的财务公章,帮助单某又从A银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佟某采用类似的手段,帮助单某在B银行襄阳分行骗取贷款3900万元。

  就这样,佟某和单某先后五次恶意串通,在A、B两家银行共骗取贷款6900万元。

  企业“躺枪”太无辜

  由于燃化公司在B行的3900万元贷款,是由电力企业以确认贸易、转让债权、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进行担保的(即电力企业承诺代为还款)。2013年8月因燃化公司无力还清贷款,B行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电力企业的结算账户上扣收3900万元。这样,由于燃化公司在B行的贷款3900万元,已由电力企业代为归还。还被蒙在鼓里的电力企业领导多次找到B行进行交涉,方才得知佟某背地里搞了小动作。“别人贷款还不了,让我们公司买单,也太冤枉了吧!”电力企业的老总对此事忿忿不平。而银行方面则表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电力企业应当承担担保义务。在多次交涉的情况下,电力企业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账款被银行扣收。

  法网柔情显真诚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2013年6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单某。检察人员在讯问单某时,单某多次表示,银行这点贷款自己还得起,希望检察机关能放自己出去,保证把银行的钱还上。通过调查走访,办案人员发现单某所言非虚。单某名下还有一家正在营业的大型酒店,其“朋友圈”不乏与其私交甚好的知名企业家。其在陕西安康等地还拥有少量煤矿的股权,而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好需要大量煤炭,如果单某给电力企业供煤则可冲抵欠款,最大程度减轻企业损失。可是,这些事情都需要单某亲自出面协调。

  此时,办案人员陷入了矛盾之中,办案人员就是否为单某变更强制措施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干警小张说:“如果单某出去后翻供、串供怎么办?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该多被动啊?风险太大,我不同意变更!”干警老杨反驳到:“如果继续关押他,不仅银行和电力企业的损失挽回不了,而且他用于抵押的春天酒店(化名)会倒闭,用酒店抵押获得的贷款也不能如期还上,国有资产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办案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只顾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既要打击犯罪,也要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利益。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为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使其能外出筹款还债。

  单某从看守所出来后,办案检察官督促他想尽一切办法偿还贷款。单某积极运作,使原先已濒临倒闭的春天酒店恢复了正常经营,出售了酒店部分股权,还清了在A银行的贷款。尔后,又积极筹措现金600余万元偿还电力企业,并远赴安康、神木等地运送煤炭,给电力企业供货,用于冲抵欠款。截止2013年底,已偿还、冲抵欠款2000余万元。据了解,目前,单某与电力企业的达成运煤协议也基本履行完毕。

  积极作为服务企业发展

  襄阳市检察院及时更改强制措施,使银行及电力企业损失降至了最低。不仅如此,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办案干警秉持“五个不轻易”的原则:不轻易开警车、着制服到企业调查,不轻易传唤企业人员,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轻易采取拘传、搜查等措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注意维护企业的产品声誉。

  谈及该案时,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检察长表示:“打击犯罪是服务企业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既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也不能突破法律界限搞无原则的服务。要积极发挥打击、保护、预防等各项职能,讲究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因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挽回损失。

  近年来,襄阳检察机关积极查处侵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发展的案件。仅2014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办涉及国企职务犯罪案件21件21人,涉及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1件34人。如,樊城区检察院在查办本市某能源公司系列经济犯罪窝串案中,办案干警一方面认真查明案情,深挖企业蛀虫10人;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搁置争议、筹措资金,归还无争议款项,并及时将通过办案追回的1367万元的损失返还该能源公司,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近日,企业负责人激动地为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针对每起不同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努力提供同样贴心的服务。在单某、佟某骗取银行贷款一案中,针对该案中暴露出来的银行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了银行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银行强化财务监管,加大对员工的廉政教育力度,并且及时回访,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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