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职致土地被非法占用 湖北检察机关对国土部门提起三起行政公益诉讼

07.02.2017  22:04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土地被非法占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香泉牧业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53.38亩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33.58亩、林地19.8亩)用于开办养殖场,在该宗农用地上铺设水泥路、建设牛舍和办公楼等建筑物,致使14.6亩农用地被硬化。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竹山县国税局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为竹山县国税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一宗9303.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竹山县国税局。竹山县国税局自2009年12月16日取得该宗土地使用证后,既未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也未开发利用该宗土地,致使该国有建设用地从2009年至今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应城市开始启动禁实关闭粘土砖瓦厂工作,至2015年,应城市郞君镇邱徐村砖瓦厂、应城市郞君镇大祁村砖瓦厂仍未停止开采粘土制砖。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对邱徐村砖瓦厂、大祁村砖瓦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取土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邱徐村、大祁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城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邱徐村、大祁村积极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和停止无证开采粘土资源的行为,致使邱徐村、大祁村砖瓦厂仍无证非法开采粘土。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至今,三地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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