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23.05.2016  18:16

  《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5年6月11日正式施行。该《保障办法》的出台实施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大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人社局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完善了现行养老保险补偿机制,首次确定了全省统一补偿标准。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做好与上级政策的对接工作,实现全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该《实施意见》。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以及省人社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实施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对象、补偿标准、参保规定及待遇计发、新老制度衔接及并轨工作、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实施意见》保障的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于《实施意见》保障的对象范围:一是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是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三是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是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偿方式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各地统一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我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具体补偿标准与年龄相关: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按照2014年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万元,经测算,2015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最高养老补偿约3.78万元。

  七、被征地农民是否必须参保

  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方式要结合被征地时的年龄、被征地后的就业情况、不同参保类型的参保要求确定: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以及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2015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如何衔接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本意见实施前,按照保持原有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统筹解决,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主要按照以下两类方式:

  (一)已经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维持参保关系不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女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二)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自其年满60周岁起,按上述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2015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补偿方式,对未获得补贴的人员发放补偿资金。另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按原规定进行过渡,过渡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荆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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