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07.07.2015  11:15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荆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经过前期实地调研、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相关程序,该《实施意见》于近日正式出台。

  该《实施意见》共分八章,主要从保障范围和对象、补偿标准、参保规定及待遇计发、新老制度衔接及并轨工作、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与规定条件“吻合”。该《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指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人员。

  二是养老保险补偿方式与个人账户“绑定”。该《实施意见》明确,对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为其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只能在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进行合并计算。

  三是养老保险补偿标准与个人年龄“挂钩”。荆州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具体补偿标准与年龄相关: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按照2014年荆州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24.58元进行测算,2015年新产生的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37873.44元的养老保险补贴。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60周岁以上老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与就业方式“对应”。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以及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是新老制度时间截点与上级政策“衔接”。为保持原有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市将结合被征地时的年龄、被征地后的就业情况、不同参保类型的参保要求等情况,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2015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荆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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