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出台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05.02.2015  18:22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襄阳市政府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和对象,规定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户籍信息,农业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失地面积后,确认享受补偿对象,人社部门根据补偿对象进行测算并汇总补偿资金。

  《办法》明确指出,人社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必要附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办法》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