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名业主共同补偿39.5 万元

12.11.2015  17:47

昨日上午,汉阳小区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责任纠纷案在汉阳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80名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补偿39.5万元。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小欣怡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法院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并认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诉讼期间,小欣怡自愿撤回了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的起诉,表示放弃相应的补偿份额。法院依法予以照准,并在原告小欣怡因此次伤害损失的39.5万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应承担的份额。

对在涉事楼栋有多套住房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法院认为,涉案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2、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原告亦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故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两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两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23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