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刘铁男“无恙”是法律“染疾”?

10.10.2014  15:11

  据新京报报道,10月2日,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出席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系其在刘铁男受审后首度公开露面。9月24日,廊坊市中院公开审理刘铁男时,刘主动交代曾收受宋作文的款项754万元。据了解,除宋作文外,涉刘铁男案的多家公司高管亦大都安然无恙。而廊坊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援引的证据表明,包括宋作文在内多名相关贿赂者,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

   行贿者处理过程不能不公开

  就算对涉刘铁男案的行贿者免除处罚,结果也该由司法机关公开宣告,有法律文书记载,形成受贿与行贿一对一的信息公开机制。

  在报道甫出后,“行贿者为何逍遥法外”成了不少人的心头疑问。可事实上,追究行贿人的刑责,不能仅凭刘铁男的口供,还须有证据托底;而目前没事,也不等于以后不会被依法究责。所以说,说涉事行贿者“全身而退”为时尚早,还需等司法机关的盖棺定论。但应看到,公众生疑也是源于信息含糊下的焦虑感:上述涉案者究竟是已被确认“没事”还是正接受调查,公众无从知晓。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20万元即应立案;个人行贿犯罪,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宋作文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属实,理应担责。但基于行贿受贿是对偶性犯罪,若作为“一条绳儿上的俩蚂蚱”的行贿人、受贿人都守口如瓶,会增加案件查处的难度,所以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为条件“”行贿人开口作证,成了一贯的司法选择。

  刑法第390条特别规定了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2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此作出补充:“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若行贿者“主动交待”或者“揭发有功”,被减免处罚未必就不可能。但即使最终的结果是免除处罚,结果也该由司法机关公开宣告,有法律文书的记载,形成受贿与行贿一对一的信息公开机制。本质上,减轻或免除行贿人刑事责任,是处刑上的宽大,对此的司法考量必须经得起公开。也就是说,那些涉事商人究竟是没有提出“请托事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还是适用特别自首制度被免予刑事处罚,抑或是正在处理过程中,都应该向外界公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今年来,最高检多次公开表示,行贿犯罪将成查办重点,克服“只重受贿”办案倾向;还表示,要打破“只做不说”惯例,推动大要案信息公开制度化。基于此,在刘铁男案中,对涉嫌行贿者的处理情况显然也应公开明细。这样,相关处理结果才能服民心,司法正义也才能在个案公开中得到兑现。(午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