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 民告官显公平

26.08.2014  20:21

        (人民法院报记者:程  勇  陈群安  通讯员:李胡兵  王京霞  张爱萍)为改变“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湖北省荆门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当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92.8%。2013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98.5%,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下降25.7%;协调撤诉率大幅度提高。

          民与官直接对话

        “没想到几位局长会来出庭,领导对我们的事情很重视,希望领导为我们切实解决问题。”庭审结束后,郑某等四人如是说。

        郑某等四人诉京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职责一案中,被诉行政机关的局长和副局长先后在一、二审出庭应诉。庭审中,他们对以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充分的解释,提出对工亡的保险待遇不能是民事赔偿后社会保险再次赔偿,社会保险只能是补差性补偿。该案的处理对整个荆门地区的工伤保险的赔付产生了重大影响。京山县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通过法律比较,采纳了医保局的意见,肯定了当前工亡保险待遇的赔付原则。庭审后,通过多方积极联系沟通,该案得到了解决。

        在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事故处理大队超期扣留机动车一案中,其负责人通过庭审认识到超期扣留机动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提出了现实中不超期扣留不能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的矛盾问题。“通过此案,我们深刻认识到保障他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依法行政为代价,搞好社会管理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庭审后,该机动车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由衷地说。通过该案,该机动车事故处理大队对以往的做法及时做出了整改,保障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破解告官不见官

        “行政首长以普通当事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与作为原告的群众平起平坐,充分体现了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秉洲说。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荆门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规定对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资源保护等七类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部门当被告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荆门市通过创新机制,引导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荆门中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合议庭积极动员、讲明情况,阐述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季度通报、信息汇总等方式,将各行政首长出庭情况提供给法制部门以供参考,形成通知抄报、协调反馈的监管体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荆门中院与政府法制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沟通协调、分析研判、汇报总结,着力提高出庭应诉比例。

        优化司法环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直观地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全面认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回去后通过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从而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曾感慨地说。

          在2012年以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都会有较多行政诉讼案件,自《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实施后,该局诉讼案件大幅减少。减少的不仅是该局的诉讼案件,规定实施一年后,全市行政二审诉讼案件及一审案件上诉率都有大幅下降。

            在法院和政府法制部门联合推动下,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实现了由被动应诉到主动出庭的转变。统计表明,2012年、2013年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协调撤诉率分别为41.9%、39.6%,较2011年37.3%的比例有了进一步提高。同时,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过去一般性过问案件到亲自出庭参与解决行政争议的转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显著提高。

        完善出庭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由于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现象。有些地方的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要出庭,还要出声、出效果。

        荆门法院通过定期组织庭审观摩、案例评析、专题讲座等不同形式,对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处罚主体、处罚依据、调查取证、行政措施、处罚执行等问题进行指导,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讲解,让行政首长掌握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促进其法律素养的提高,提升发言出声的底气。

          为充分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作用,荆门法院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模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矛盾化解的积极作用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庭前延伸至立案前协调,庭后延伸至息诉服判乃至涉及行政诉讼信访矛盾的化解。同时,探索建立诉前协调中心,将各类行政案件在诉前组织双方协调,无法协调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东宝:

        民告官能见官

        今年5月15日上午8点20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杨勇走上原告席,一眼看到被告席上竟然坐着市城市管理局的刘局长,不由一愣:“单位的‘一把手’竟然亲自来出庭应诉,看来我这个官司难打!”杨勇心里犯起了嘀咕。见到杨勇来了,刘局长主动招呼:“感谢你对我们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啊,我们工作中有哪些问题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

          今年3月25日,杨勇以胡祠堂改造项目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荆门市城市管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东宝法院,要求其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向杨勇出示了胡祠堂改造项目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文件,刘局长又专门介绍了胡祠堂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建成后将产生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杨勇表示认同。5月29日,杨勇主动到法院撤回了诉状:“‘一把手’都来出庭了,这是对我们老百姓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敬重,我相信他们在工作中一定会依法行政。”

          从2012年开始,东宝法院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配合,坚持以行政审判为平台,立足社会矛盾化解,逐步建立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该院建立起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联席会议制度,由法院与区政府法制办每季度共同召集各成员单位,通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抄告制度,对市、区直属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在向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抄告市、区政府法制办,建立诉讼登记台账。建立起了行政诉讼案件信息交流制度,法院定期向区政府法制办通报案件审理信息,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审判结果,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起了不出庭应诉理由说明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说明理由,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建立起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考核制度,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及创建“法治东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内容,并以法院提供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该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掇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常态

        自《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实施以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狠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2012年该院行政首长出庭率达67%;2013年行政首长出庭率达100%;今年1至7月行政首长出庭率达100%。至此,掇刀法院所有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成常态。

        过去,由于众多原因,各单位行政首长一般都不愿出庭应诉或直接面对当事人。为此,掇刀法院利用通知行政机关应诉到开庭前这段时间,多次多层面与行政首长沟通,从承办法官到行政审判庭庭长,再到分管副院长,层层“逼近”,打电话或上门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行政首长摒弃传统观念,主动出庭应诉。

          2013年,该院出台新举措,随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书面告知案件的原告、被告、案由、案件开庭时间等内容,阐明出庭应诉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直接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打破  “口说无凭”的僵局,让行政机关负责人感受到出庭应诉的必要性,促使他们出庭应诉。

        荆门市政府在出台《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后,将其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了各级行政机关年终绩效考评范围。对此,掇刀法院采取纵横汇报方式,借力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督办。该院每一件行政案件在立案后,都将其应诉通知书分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和上级法院,一方面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督办,另一方面由上级法院转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督办。通过两级政府法制办的庭前督促和案后通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意识不断增强,积极性大幅提高。

        今年4月,该院合并审理原告代某和原告熊某不服被告荆门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两案。被告荆门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在接到区政府的督办通知后,带领该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治安大队的干警旁听庭审,庭后组织大讨论,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该局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和执法薄弱环节进行了作风整顿,及时将个案得失转化为其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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